谋杀

拼音móu shā
注音ㄇㄡˊ ㄕㄚ
反义词他杀自杀

基本释义

[ móu shā ]

(动)谋划杀害:~案。

详细释义

谋杀 [móu shā]
  1. 谋划杀害。

    《汉书·广川惠王刘越传》:“又与从弟 调 等谋杀一家三人,已杀。” 宋 吴坰 《五总志》:“先是本府牙军八千人骄甚,尽谋杀之。” 艾青 《在浪尖上》诗:“最残酷的迫害,最大胆的垄断,比宗教更荒唐,比谋杀更阴险。”

百科解释

谋杀是一项普通法罪行。如果一个人被他人蓄意以任何方法非法杀死,或使他严重受伤后死亡,则会犯下罪行。基于生命权是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且一旦丧失无法回复,因此谋杀在所有普通法国家中都是最严重的刑事罪行之一,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即为该国刑法所允许的最高刑罚(例如死刑、终身监禁或法定最高监禁年期)。构成谋杀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义:杀人的行为是有预谋的,行凶者在明知有关行为会使他人死亡仍然作出有关行为即使并非亲自下手,主使者也犯了谋杀罪即使没有特定的谋杀对象,但在有关行为(例如在人口密集的地方纵火、引爆爆炸品)在理性认知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仍作出该等行为,导致他人死亡谋杀罪一旦罪名成立多会被判该国的最高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进一步转为误杀。(为突出其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此罪为中国刑法唯一以由重向轻的方式列示处罚规定的罪名)在香港,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18岁或以上人士被裁定犯谋杀罪必须一律判处终身监禁。至于18岁以下人士,法庭可行使酌情权判处较短刑期。依香港法例第339章《杀人罪行条例》,以下情况下杀人不属于谋杀,需要其他罪名(如误杀)起诉:杀人行为未具备预怀恶意、杀人时神志失常、在被激怒至失去自控下杀人、或依据自杀协定下互相杀死协定中的人。在澳门,并无完整指出何谓谋杀,但根据《澳门刑法典》第二卷分则第一编《侵犯人身罪》第一章《侵犯生命罪》,对于杀人、杀婴、应被害人请求而杀人、自杀、过失杀人会被判有不同程度之刑罚:第128条(杀人):杀人者,处十年至二十年徒刑。第129条(加重杀人罪):如死亡是在显示出行为人之特别可谴责性或恶性之情节下产生,行为人处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徒刑。第130条(减轻杀人罪):如杀人者是受可理解之激动情绪、怜悯、绝望或重要之社会价值观或道德价值观之动机所支配,而此是明显减轻其罪过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第131条(杀婴):母于生产时或甫生产后,受生产对其造成之精神紊乱所影响而杀其婴者,处一年至五年徒刑。第132条(应被害人请求而杀人):受被杀之人认真、坚决及明示之请求所驱使而杀之者,处最高五年徒刑。第133条(怂恿、帮助或宣传自杀):怂恿他人自杀,或为此目的向其提供帮助者,如他人试行自杀或自杀既遂,则处最高五年徒刑。二、如被怂恿者或获提供帮助者未满十六岁,或因任何原因其衡量价值之能力或作出决定之能力明显低弱,行为人处二年至八年徒刑。三、某些产品、物件或方法是被宣扬能作为产生死亡之手段,如以任何方式为该等产品、物件或方法作宣传或广告,而此是足以引致他人自杀者,则行为人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第134条(过失杀人):过失杀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如属重过失,行为人处最高五年徒刑。第135条(弃置或遗弃):四、如因该事实致人死亡,行为人处五年至十五年徒刑。第136条(堕胎):一、未经孕妇同意,以任何方法使之堕胎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二、如因堕胎或因所采用之方法引致孕妇死亡,或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则对使孕妇堕胎者可科处之刑罚之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普通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在台湾,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二十二章中各法条,任何人被法官判定触犯该章各法条之规定(如第271条之普通杀人罪),则法官可依该章各法条所定之法定刑去惩罚犯罪者,其该章之法定刑依其所犯之罪有: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除主刑之外,法官亦得与从刑并判之,如褫夺公权。但法官在审判犯罪人时,可依中华民国刑法第57条作酌科或减刑之考量,如犯罪者之年龄尚未满18岁或超过80岁,依同法第63条是不得为死刑或无期徒刑,且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是可减轻其刑。即法官对于犯罪之事实,是有酌情决定权。台湾的普通杀人罪并不完全是普通法中的谋杀罪,部分普通法下的误杀行为在台湾也被此罪名定罪。美国谋杀罪分为一级谋杀、二级谋杀,是依照下列标准来分级是否手段残酷有预谋或是非预谋但可预见且非激于一时的情绪激动出于行为人危险之行为或疏失。一级谋杀英文为first-degree murder,是指非法施行杀人行为且兼具“杀人之意图”及“事先预谋计划”者。二级谋杀英文为Second-degree murder,是指有杀人的故意(这里是指行为人本身对其杀人行为有认知,而不是指一般所谓的“想要”那种故意),而其杀人行为并非经预谋或计划,且非出于义愤者。死亡结果的产生乃是肇因于行为人之危险行为且行为人对其危险行为有未加以注意的明显过失。因此,以台湾而言,相当于“过失致死”,而非所谓的“谋杀”。此为翻译上的误解,切勿与谋杀的概念相提并论。李奥波德与勒伯案秋叶原杀人事件杀人误杀过失杀人自卫杀人可原谅杀人大屠杀大屠杀列表种族清洗各国谋杀率列表 过去每十年间各国谋杀犯罪率列表香港命案列表 查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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