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5年飞行技术专业招生简章
2025年飞行技术专业
招生简章
一
学校概况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创建于1952年10月,是新中国自己创办的第一批航空高等院校之一。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1996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2011年,成为“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序列,现有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力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三个学科入选第二轮“一流学科”建设名单。学校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12月、2021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先后签署协议共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8年、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江苏省先后两次签署协议,三方共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70余年的办学历程中,南航人秉承“航空报国”的办学传统,遵循“团结、俭朴、唯实、创新”的优良校风,践行“智周万物,道济天下”的校训,栉风沐雨,砥砺奋进,不断推动学校跨越式发展。目前,学校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经、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航空航天民航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我校飞行技术专业设立于2002年,入选了教育部卓越工程师计划,江苏省特色专业、国家教学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和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设立20余年来,先后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有限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顺丰航空有限公司、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余家航空公司招收和培养了具有本科学历的民航飞行员8000余名,是我国高素质民航飞行员培养的重要基地。
二
培养模式
学生通过相关选拔进入飞行技术专业培养,培养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学生录取至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在校内进行大学公共课程、飞行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二阶段,派送学生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或认可的CCAR-141部航校进行飞行执照训练;
第三阶段,学生完成飞行执照训练后回校继续进行相关课程学习、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及考试。学生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飞行技术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含飞行驾驶技术训练),达到毕业条件者,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颁发飞行技术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
招生省份及计划
2025年我校飞行技术专业计划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和贵州等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计招收250名左右学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2025年招生信息为准。
四
委托培养单位
2025年委托培养单位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五
报名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热爱民航飞行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工作态度、服务社会的意识以及团结协作的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3.性格开朗、情绪稳定;思维敏捷、反应灵活。
4.口齿清晰,具有良好的普通话交流和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5.具有良好的身体协调能力。
6.报名并参加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选考科目须包含物理和化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7.根据委托培养单位需求,性别要求为男性,年龄要求在16到20周岁之间(出生日期为2005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以身份证为准);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身高在170厘米-186厘米之间,体质指数(体重(kg)/身高的平方(m²))不应>24或<18.5,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身高和体质指数的要求,以公司要求为准。
8.屈光度(等效球镜)不应超过-4.50D∼+3.00D范围;散光两轴相差不应大于2.00D;屈光参差不应大于2.50D;无色盲、色弱、夜盲、斜视、青光眼或眼球运动受限;其余身体条件符合《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实施细则》中的Ⅰ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和招飞体检鉴定差异性要求。
六
招录流程
报考我校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须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完成考生注册、招飞申请组合填报、初检面试、民航招飞体检鉴定、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有效招飞申请确认、背景调查等高考前选拔工作。
考生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确认的“有效招飞申请”,将作为考生填报飞行技术专业高考志愿的依据,有意报考我校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若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中“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不在考生“有效招飞申请”范围内的,将视为无效高考志愿,我校不予录取。
具体流程如下:
网上报名→初检面试→体检鉴定及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确认有效招飞申请→背景调查→高考录取
01
网上报名
符合基本报名条件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报名,报名网址为:http://mhzf.caac.gov.cn,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民航招飞考生平台”注册报名。
02
初检面试
考生根据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或登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飞网(http://zf.nuaa.edu.cn)查询初检面试安排,根据通知要求到现场接受初检面试。
03
体检鉴定及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
初检面试合格者,参加由招飞单位和民航招飞体检鉴定机构组织的体检鉴定及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
04
确认有效招飞申请
初检面试、体检鉴定、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均合格的考生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确认有效招飞申请。
05
背景调查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和航空公司的要求进行背景调查。
06
高考录取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属于本科提前批次录取,不影响后续批次的报考。
2.学校遵守教育部关于2025年高考招生的相关加分政策,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进行录取。
3.2025年我校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当地当年高考文化课总分的60%执行,英语单科原始成绩须达到100分(含)以上。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初检面试、体检鉴定、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背景调查均合格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和英语单科原始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高考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投档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比较英语、数学、语文成绩、选考科目总成绩。具体投档规则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如遇国家招生政策调整,将另行通知。
4.未完成招飞计划的省份,考生可根据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我校要求,同时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中“有效招飞申请”招飞院校须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且符合征集志愿中送培单位的初检面试、背景调查等要求。
七
就业事项
本专业采用订单式培养,学生须接受学校统一分配,并与学校、航空公司签署培养协议,毕业后进入签约航空公司从事民航飞行员职业。
八
在校管理及淘汰机制
1.学生在校管理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手册》执行,并进行准军事化管理,专享空勤伙食补贴。
2.新生入学后,学校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学生在招生过程中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论何时被发现,一经查实,已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未取得学籍者不予注册学籍,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3.学生在籍期间,如由于身体、技术等原因被停飞,依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关于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可申请转入交通运输(民航维修工程)专业学习,其中高考分数达到录取当年同一生源地我校普通批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须一致)录取最低分数线(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征集专业)的学生,因身体、技术、直系亲属政治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停飞的,允许申请转入通用航空与飞行学院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九
相关费用及奖助学金体系
1.本专业学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学分制收费。
2.学生的飞行训练费用由所签约航空公司负责。
3.学校建立了“全方位、开放式”的奖助学金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的基础上,建立“奖、助、勤、贷、补、免、偿、导”的全方位学生资助体系,按照经济资助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服务系统、就业服务系统、学习服务系统、成才服务系统,全面服务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
十
注意事项
1.报名的学生在招生过程中,出现任何虚假或舞弊行为,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学生须向学校赔偿损失,同时学校还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2.其他信息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公布为准。
十一
监督机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对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25-84891546。
十二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1815200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14:30-17:00
通知和公告发布渠道:http://zf.nuaa.edu.cn。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滨河东路29号
邮编:213300
十三
附 则
1.如遇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要求做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告。
2.本简章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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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航空航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