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吉林医药学院招生章程

2021年吉林医药学院招生章程

2021年吉林医药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招生专业、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吉林医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医药学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5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药物制剂生物制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生物制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0元;医学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生物医学工程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专业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专科专业

口腔医学护理、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医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吉林医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校内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可通过申请获得学费减免,通过勤工助学服务部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校外助学岗位,少数民族贫困生可申请少数民族资助金,在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遇到突发变化时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资助项目。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我校各专业公共外语课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2、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调档比例有特殊要求,按照生源省份调档比例要求执行。

3、院校志愿: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其他志愿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4、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即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前提,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享受增加分数和降分投档照顾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的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以享受照顾的成绩排序录取。

6、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所在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

7、同等条件下,依次参考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或选考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或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8、生物制药(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该专业是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韩国建阳大学合作举办的本科教育项目。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m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5号(邮编:132013)

联系电话:0432-64560120

联系人:吉林医药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此章程由吉林医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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