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202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招考委[2022]1号)等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考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324。

第六条学校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邮政编码:266555。

第七条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党委领导下,成立校长任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有效推进。

第九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为招生录取的监督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受理举报或投诉。举报和投诉电话为:13361295202、0532-86105202。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与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批后通过教育部阳光招考平台、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学校招生咨询网等途径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

第十二条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十三条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四条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录取规则

1.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含自治区,下同)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3.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实行以“专业(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1个“专业(专业类)+学校”为1个志愿,录取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若未完成招生计划,则按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4.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按专业计划数依次录取,不再录取其他专业志愿的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在第一、二志愿等顺序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从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没有被所有报考专业录取且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5.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艺术类招生章程》执行。

6.山东省春季高考录取依据进档考生高考成绩,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考加(降)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到校后可按政策申请“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资格复查

学校在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及各省招生规定对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并将各类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证书颁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考生及考生家长应当以学校发布的招生信息为准。学校不承担考生及考生家长因轻信虚假宣传和承诺产生的一切后果及影响。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有与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各省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网址:http://www.qtc.edu.cn/

招生咨询网址:http://www.zsc.qt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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