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藏医药大学2019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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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西藏藏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西藏藏医药大学。学校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当热中路10号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性质:公办省属高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院校。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职)专科教育。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

第六条西藏藏医药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西藏藏医药大学2019年度普通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人社厅、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录取学生除定向生、委托培养外,其他学生毕业时都要进入人才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九条我校招收的藏医学(免费医学生)、藏医学(地方专项)考生均为提前普通本科批次,有关计划性质、报考条件、投档要求等按自治区人社厅、卫计委、教育考试院下文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厅统一领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招生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外语语种要求:无语种要求。

第十二条专业及要求:藏医学、藏药学护理学专业藏文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0分

第十三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除部分专业外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身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适量录取符合国家录取标准规定的残疾考生。

第十五条相关专业对单科成绩的要求,具体以公布专业的备注为准。

第十六条录取批次为:提前批、本科第二批、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具体录取批次按各省区公布的批次执行。

第十七条录取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原则。学校对于各省区规定的加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各个批次录取分数线按各省区的相应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按照招生计划数1:1提档,对于平行志愿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专业录取。若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但服从专业调剂,将其随机录取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直接予以退档。

第五章录取方式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章收费要求及标准

第十九条我校按西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学费标准。根据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规定,我校住宿费为800元/学年,学费标准参照《西藏藏医药大学2019年普通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一览表》。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规定,对藏医学(免费医学生专业实行学费、住宿费免费政策。

第七章资助体系(政策)

第二十一条学校为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了“奖、贷、助、减、免”的助学体系,具体资助办法请登录西藏藏医药大学网站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栏目进行查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西藏藏医药大学招生负责部门:西藏藏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邮政编码:850000,咨询电话:0891-6388340传真号码:0891-6389296,校园网域名:http://www.ttmc.edu.cn/。

第二十四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大学的合法权益,西藏藏医药大学纪委对招生录取工作全程监督。举报电话:0891-6387220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西藏藏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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