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4709
第五条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店埠镇南城路177号
第六条办学性质及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招生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学院招生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学院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分管监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纪检员,负责对学院的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学院开设专业及计划
招生计划经教育厅审批后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阳光招考平台、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录取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对进档考生进行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空中乘务专业录取原则:对取得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空中乘务专业校考面试合格证的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录取原则:对取得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校考面试合格证的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加降分考生录取原则:对于报考我院且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降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进档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范围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满额时,则看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他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院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我院招生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十五条录取体检标准:报考我院的考生身体状况均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民航专业特点,报考航空专业考生若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考生慎重报考: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残疾、斜视、色盲色弱、嗅觉迟钝、口吃、双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等。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退费办法
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资助政策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优秀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健康、文化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的录取名单寄发录取通知书,报到时间以录取通知书上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由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咨询方式
招生热线:0532-83418666
纪检监督电话:0532-83466555
传真:0532-82461778
网址:www.qdhkxy.com
E-mail:qdhkkjzyxy@126.com
咨询QQ:1586305451
第二十三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办理招生有关事宜。对以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本章程由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