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最新发布)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2024年的最新招生章程已于2024年04月27日正式发布!高考志愿填报该校时请认真阅读官方权威发布的招生章程,了解报考具体都有哪些限制条件!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章程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招生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2623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锦洞路168号;邮政编码:5109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问题。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含文科类/历史类、理科类/物理类等),艺术类(含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含粤语)、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等统考及省际联考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投档规则确定招生计划和调档比例等。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普通类(文科类/历史类、理科类/物理类等)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无排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以相应招生省份相关工作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无排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以相应招生省份相关工作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志愿组内或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专业录取无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和日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和日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本校在新高考改革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或办法执行。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一)学费标准:
1、英语、汉语言文学、传播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工程、物流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会计学、财务管理、数字经济、小学教育、网络与新媒体:35000元/生·学年;
2、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摄影、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书法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表演、影视摄影与制作、录音艺术、舞蹈表演、电影学:498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四人间5000元/生·学年,六人间3500元/生·学年。
注:我校各专业设立国际班,相应的学费及培养费参见学校官网相关介绍和通知。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为家庭困难的大一新生开设绿色通道;为孤儿及革命老区家庭贫困的大一学生实施“助学圆梦”工程,减免学费、住宿费,确保每一位学生能顺利入学;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在学期间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等多种奖励和资助。学校可协助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
第十章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983820
传真:020-87975122
电子邮箱:hnzjzsb@163.com
学校网址:
http://www.scauzj.edu.cn/
招生网址:
https://www.scauzj.edu.cn/category/zsw/
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zjjizhetuan
学校招生工作处官方微信公众号:hnzjxy12623
学校官方微博:@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第三十三条学校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汪文平
监督电话:020-87981811
传真:020-87975122
电子邮箱:hnzjzsb@163.com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委托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工作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