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正式公布)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的最新招生章程已于2024年05月09日正式发布!高考志愿填报该校时请认真阅读官方权威发布的招生章程,了解报考具体都有哪些限制条件!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 ||
一、院校全称 |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 |
二、院校国标码 | 13688 | |
三、校址 | 绍兴校区:绍兴市滨海新区开元东路88号; 杭州校区: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0号; 全日制专科新生在绍兴校区。 | |
四、层次 | □本科 ☑ 专科 | |
五、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 □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 名称 |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
证书 种类 |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由我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 |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确定年度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 |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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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 无预留计划 | |
十、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的外语语种 |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 |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新生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学生,学校将按相关文件处理。对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病史的,学校将作不予入学处理。 | |
十二、录取规则 |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实行“招生院校负责,各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一)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规定,接受投档并录取。 (二)对实行学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遵守招生省份相应批次招生的投档规则。对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择优录取,无专业加试要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考生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的考虑第三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学校允许专业调剂,对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学校将随机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中,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 |
十三、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市场营销、跨境电子商务等2个专业学费6000元/年;现代通信技术、现代移动通信技术、电信服务与管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等4个专业学费7500元/年;数字媒体艺术与设计专业学费9000元/年;其余专业学费6600元/年。 |
住宿费标准 | 4人间,1600元/人·年,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09号)执行。2024级新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 |
十四、资助政策 |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构建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贷、勤、补、减等各项社会资助和困难补助为补充的的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年奖学金和其他特殊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通过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多措并举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 |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5-85745538。 | |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 学校网址:https://www.zptc.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s://zs.zptc.edu.cn 电话:0575-880533488805279588313375 传真:0575-88052795 | |
十七、其他须知 | (一)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章程中所涉“我校”、“学校”等描述均指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二)学校以往有关普通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若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有不一致之处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三)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四)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浙江省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