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考改革3+1+2方案 2019辽宁新高考最新政策
新高考3+1+2考试模式的基本要求是在语数外之外,加上“物理”“历史”必选其一,另外两科在“化生地政”之间选择。
辽宁高考改革3+1+2
1、选科:3(语数外)+1(物理、历史任选1)+2(化学、生物、政治、地理任选2)。
2、合格性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等级性考试。
3、外语听力两次考安排在高三上学期(同日进行)2024年起计入总分。
4、按照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分别下招生计划,划控制线录取。
5、合格性考试一年两次,上下学期未进行。初试高一下(6月)进行不得超过4科。高二上、高二下、高三上均安排合格性考试。
6、等级性考试安排在统一高考后进行。
7、首选科目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再选科目以等级分计入总分。
辽宁新高考改革最新政策
(一)落实和完善促进教育公平的相关政策。
1.做好国家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和我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明确国家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在我省的实施区域和实施办法。在我省重点高校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用于招收具有我省农村户籍的农村学生,进一步完善报考条件和录取办法,指导有关高校足额落实招生计划,逐步形成保障我省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
2.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实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为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有序确定入学对象,规范办理入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的原则,试行学区化办学。
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招生录取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的升学比例。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要从当年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1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
3.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升学考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使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继续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确保其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二)改革考试形式和考试内容。
1.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要求,修订和完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包括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语文(含民族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科目均设合格性考试,其中语文(含民族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采用等级制呈现,设A、B、C、D、E5个等级,E为不合格,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科目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科目的实验操作考查以合格和不合格区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同时设等级性考试,成绩按等级赋分。等级性考试暂提供一次考试机会,并逐步过渡到条件成熟时,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作为衡量高中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程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制度,考试成绩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坚持全面考核,促进高中改进教学和全面健康发展。赋予学生更多选择权,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促进个性发展。服务高校选拔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全省统一组织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严格考试管理,提高考试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信力。
2.健全和完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构建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状况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参考,合理确定评价的内容,将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如实记录并提供给高校招生时使用。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要求,我省将在已经实施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并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实行新的实施办法。
3.推进职业院校分类考试和招生。积极推进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按照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改革目标,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的入学形式。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也可参加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改进单独考试招生办法,依据教育部规定的条件,扩大单独考试招生院校范围和招生规模;完善综合评价招生办法,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在已出台《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基础上,2017年,通过分类考试方式录取的学生数达到当年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60%以上。
4.深化高考考试内容改革。为提高高考试题质量和考试内容设计的科学性,增强试题的基础性、综合性,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2015年高考起,我省高考统考科目全部使用全国命题试卷。同时改进评卷方式、加强评卷管理,完善成绩报告。
(三)改革招生录取机制。
1.严格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我省出台了《辽宁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工作实施方案》(辽教发〔2015〕64号),将进一步加强对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和信息公示工作,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宣传解读,确保我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平稳实施。
2.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高校要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详细列明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要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作用,同时高校也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建立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考试录取有关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2015年起,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