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陕西服装工程学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23年陕西服装工程学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2023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确保我校2023年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落实“十公开”的工作要求,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确保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类型

学校名称: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国标代码:13125

在陕招生代码:8057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简介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创建于1994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大学,学校坐落在西安市西咸新区。学校秉持“锲而不舍、玉汝于成”的校训,“爱国孝亲、励志践行”的校风,坚持“国际化视野、市场化思维、特色化发展”的办学理念,扎根中国、融通中外、立足时代、面向未来,遵循中西融汇、古今贯通、文理兼修、应用为本的办学思路,实施人才强校、质量立校、创新兴校战略,面向行业,立足一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学校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走产教深度融合之路,不断强化特色、改革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

学校设有服装学院、艺术设计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教育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健康学院、交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基础部、体育部等10个学院(部),有本、专科专业66个,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000余人。学校拥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3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创新创业基地2个。学校现有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4个,省级特色专业2个,省级一流课程2门。学校一直坚持人才强校,拥有一支政治坚定、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师资队伍,实行集团办学、专家治校、教授治学。学校积极参与陕西省委省政府秦创原科技创新项目,学校先后与多家国内著名企业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建立了“订单培养”机制,开展协同育人。建校以来为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就业影响力十大品牌高校”、“最具就业竞争力院校”、“国家传统文化教育基地”、“全国教育系统精神文明最佳单位”“国家行业人才建设示范院校”等多项荣誉,被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综治委、陕西省公安厅授予“平安校园”称号。

第五条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校址: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同文路1号

网址:www.sxfu.cn

咨询电话:029-38114101  38114102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长、党委书记、党政办、招生办、教务处、纪检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办负责拟定综合评价办法,教务处组织实施测试考核相关内容;党政办负责全校招生工作协调;纪检委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根据招生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展各项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制度,处理各招生环节的日常工作,研究决定在招生过程中的各项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核准下达。

第九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教育厅下达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报名对象

1.已参加完成2023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考统考)报名的普通高中考生(以下简称“普高生”);

2.已参加完成2023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考生(以下简称“三校生”单招);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必须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考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23年3月3日9∶00至3月9日17∶00之间,根据我校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neea.cn)和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sneac.com)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测试考核及时间安排

根据陕试普招[2023]2号文件关于做好2023年陕西省普通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2023年高职综合评价招生测试分为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

1、文化素质测试:拟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普通高中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不再另行组织测试;拟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三校生”单招考生或没有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考生,参加测试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12日。考生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申请专业,领取测试科目准考证,参加考试。

2、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拟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普通高中生、高中同等学力人员需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单招考生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包括专业能力测试及技术技能测试,参加测试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21日。注;参加全省艺术类专业课统考或联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艺术类考生,可将统考或联考成绩作为艺术类专业的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并可参加我校相应艺术类专业的预录取。

第十三条:考核测评成绩构成

我校2023年综合评价考核测评成绩分为文化素质测试、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两部分组成,满分为600分。

一、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1、对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300分;

2.对“三校生”单招考生,学校将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对其进行文化素质测试。文化素质测试总分300分,测评形式为:闭卷笔试,内容为一份综合卷,主要考察语、数、外的基础知识;

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

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每个专业类满分为300分,实行对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高中同等学力者进行面试与职业素养、动手能力等测试相结合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单招考生,进行面试与操作考试相结合,以操作考试为主的职业技能测试,主要体现专业技能等内容。

第十四条 预录取

我校于2023年3月21日18∶00前,对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的进行综合评价办法,形成所有申请我校并参加相应测试考生的最终成绩库,通过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于2023年3月22日12∶00前将本校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同时我校预录取考生名单会在本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如招生计划仍有缺额我校会在已上报成绩库的本校生源中于4月6日9:00至10日17:00进行递补预录取。

第十五条 报到注册

预录取考生于2023年3月30日17:00前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报到注册并现场确认。递补预录取的新生于4月17日17∶00前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报到注册并现场确认。逾期不报到注册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 正式录取备案

2023年4月19日至20日,学校将为已报到注册的新生在省招办办理正式注册备案手续。省招办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我校正式录取新生名单。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普高生”总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三校生”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形成最终成绩高低排序,以不低于参与我校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录取专业优先满足考生填报意愿,如出现专业满额,根据成绩排序录取到相同或相近大类专业。

第十八条 招生监督:学校纪委为综合评价招生的校内监督机构。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相关价格部门、陕西省教育厅抄送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报到注册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条 奖助学金

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勤工助学:学校设立行政、图书馆、实验室等勤工助学岗位,补助500-1500元/月/人。镐京集团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补助3000-5000元/月/人。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学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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